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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 2019/07/30   作者:   点击:

湘农发〔201917

 

 关于印发

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二级单位:

《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湘农大〔2016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学校公文种类;

       2.公文格式;

       3.湖南农业大学文件种类及适用范围;

       4.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公文审批表

       5.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审批表。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978

 

 

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学校依法履行职能、实施管理、处理公务活动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对学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格式及行文规则 

第四条 学校的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11种。(附件1)学校各类公文版式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附件2

第五条  学校公文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与主送单位关系正确选用公文文种(附件3)。根据行文关系,学校公文主要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

(一)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用上行文,多用报告、请示等文种。

(二)向学校各部门、单位行文用下行文,多用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等文种。

学校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内容可分别冠以“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一般要用“通知”印发。

(三)向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用平行文,多用函、意见等文种。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党政办可根据授权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各单位行文,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其他单位行文。

(二)校内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校内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等向相关单位发布通知。

(三)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办文单位拟制文稿,单位领导审核,党政办核稿,分管校领导签发,最后由党政办公室印制分发至各单位。

 校内请示和报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校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越级向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行文。

(二)学校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直接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需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学校各职能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认真研究,尽职尽责地解决,不得推诿、拖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具体问题,确需学校党委、行政解决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事先提出倾向性意见,以“请示”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不得原文转报。

(二)“请示”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应严格按照办文程序执行。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一般不直接送校领导个人。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八条  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拟制、审核、签发、印发等程序。

第九条  公文拟制。公文拟制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整体现学校意图,内容简洁,主题突出,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严格控制篇幅,倡导“短实新”文风。

第十条  公文审核。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下发的公文,各办文单位应根据行文类别,填写《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公文审批表》(附件4)或《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审批表》(附件5),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送相关单位会签,提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文签发。学校公文应当经校领导审批签发。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或党政办根据授权制发的公文,属日常工作或业务性专项工作的公文,由党政办报请分管校领导审签;属综合性的、重大工作的公文送相关校领导审阅后,提请党委书记或校长审签;属全局性、长期性的公文根据需要,提请学校会议研究。校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即为定稿,具备正式文件的效用,不经签发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十  公文的印发。

()复核。已经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公文印发份数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十三条  面向学校内部的发文,除涉密公文和特殊情况外,通过办公系统办理,不再印发纸质公文。通过办公系统发送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由党政办负责,办理程序为: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收到的公文分类登记,详细记载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

(三)拟办。党政办对来文签收、登记或接收、下载后,非涉密公文要及时上传至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党政办负责人,并由其提出办理意见,其中对属于要求职能部门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可直接转有关职能部门。对属于需要校领导批办或阅知的来文,转有关校领导批阅。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承办的来文,须注明牵头承办单位。涉密公文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四)批办。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后,其中需送学校领导批办或阅知的公文,党政办要及时报送有关校领导批阅,经批办过的公文,要按学校领导的批办要求及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五)承办。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抓紧办理并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公文不得延误、推逶。

(六)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七)催办。党政办相关人员应随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

(八)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五章  涉密公文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加强涉密公文的管理。涉密公文由党政办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十八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撤销。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二十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政办负责统一编号管理。各二级单位的行文,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四条  公文处理完毕后,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按照相应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党政办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处理办法(湘农大〔201622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7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