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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时间: 2019/05/21   作者:   点击:

湘农大〔201623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171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湘农大〔2011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审批表

2.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公文审批表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湖南农业大学

20161215

湖南农业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各工作部门以学校名义,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在全校范围内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能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门,包括代表学校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授权管理某方面事务的校内群众、社会性团体组织,以及负责学校某一专项事务的机构。

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服务、经营实体,只能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内部工作制度,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符合《湖南农业大学章程》,并不得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相抵触。党和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权利。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管理部门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分析,遵循精简、统一、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补充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使用“试行”、“暂行”等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条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八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颁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签发与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九条 学校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

学校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并报党政办。

第十条 党政办应当对各工作部门上报的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及有关机构上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和调整,拟定学校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党政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学校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工作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学校审批。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时,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和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全校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意见反馈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事项涉及学校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规定报送审核。属根本制度或基本制度的,还需附送有关说明。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文件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可行性、文件通过后的实施设想等内容。

其它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背景材料、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其他高校的做法等。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根据行文类别,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公文审批表》(见附件1)或《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审批表》(见附件2),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党政办审核。

第十九条 党政办负责统一审核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遵循起草阶段的程序,并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和个人对文件有关内容提出的意见;

(三)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技术性要求;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党政办对初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要求起草单位予以重新研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不充分,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送审稿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性差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起草部门收到退回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认真研究,根据有关要求对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修订稿重新送党政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对经其最后一次审核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提请学校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党政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提请学校审议。

第五章 决定与颁布

第二十四条 以学校党委名义颁布规范性文件,需提交相关校领导、校长审阅后,报校党委书记审签。以学校名义颁布规范性文件,需提交相关校领导、校党委书记审阅后,报校长审签。属基本制度或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需先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签。章程的修改和颁布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与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有关单位对已协调一致的意见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校领导审阅、审签或学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认为文件应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公布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党政办应当及时在学校行政办公系统予以公布,或印制成印刷品。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公布范围。

在学校行政办公系统公布的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当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督导处及各起草部门负责对颁布后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一 各二级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对颁布实施的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党政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党政办与起草部门协商后,按原送审程序提交相关校领导或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研究决定文件的保留、修改或废止。党政办应在接到书面异议的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十二各二级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对颁布实施的文件执行的具体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党政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党政办责成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确需整改的,起草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七章 解释、修改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三)学校各单位、教职工或学生认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疑义,提出进行解释申请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党政办(法制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同起草部门协商,提出解释草案,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或在收到解释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解释规范性文件,采用书面方式。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定期对本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提出修改、废止和合并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修改、废止和合并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形势变化,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废止的具体日期。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合并:

(一)就同一事项有数种规定;

(二)性质相同或类似事项制定有数种规范性文件;

(三)可以用通则性的规定取代,无分别制定数种规范性文件必要的;

(四)其他情形数种规范性文件可以合并的。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颁布后,由党政办整理备案,按年度交档案馆存档。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相关背景材料,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党政办负责答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湘农大〔201156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1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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