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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时间: 2019/05/21   作者:   点击:

 

湘农大〔2012101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31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湘农大〔200429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对本单位印章的式样和规格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农业大学鉴印审批单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印章 管理 规定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1227

校 对:李颂明

湖南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保障学校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私章、学校业务专用章(包括学校介绍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二级单位(含组织,下同)印章等。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负责印章的启用、更换、废止、回收、销毁等工作,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第四条 除校领导公务私章和学校财务专用章外,其他各类印章一律为圆形。

第五条 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心部位刊五角星。

第六条 校领导公务私章的字样为校领导的姓名,字体为校领导本人的手写体。

第七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刊印章名称,字样为“××专用章。

第八章 各二级单位印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和单位名称,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中心部位刊五角星,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刊单位名称。

第九章 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学校介绍信专用章、学校合同专用章直径4.2厘米,学校财务专用章长3.0厘米、宽1.5厘米,各二级单位印章直径4.0厘米。

第十条 印章所刊汉字,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一般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回收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由省教育厅批准刻制,其它各类印章统一由两办根据国家规定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十二条 新成立单位或机构刻制公章,应持学校批准成立该单位或机构的正式红头文件递交申请,经两办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两办确定公章规格并开具介绍信单位监印人凭批件到公安部门指定刻字社刻制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后,须经两办验收备案、发布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更换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第十四条 已经使用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交回两办,由印章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后送档案馆封存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印章代表湖南农业大学,在以学校名义开展的事项上使用

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二)校领导公务私章代表印章字样指示的现任校领导,在校领导职务身份签署的事项上使用。

(三)学校业务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学校的效力,在学校以法人身份参与的、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业务中使用。

(四)各二级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公务活动,对外法律效力。未经学校授权,各二级单位不得以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方式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有违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外,需使用学校印章和校领导公务私章时,须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印章使用审批单》(见附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按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必须履行会签、审核、签发等手续后方可用印。

()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聘书、学生证等证件(含复印件),经主管部门造册、编号、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需学校开具证明外出联系工作的校内人员,须凭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申请,方可用印。

(五)学校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因私需用学校印章的,须凭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六)因公需办理出国、出境和赴港澳台手续的教职工、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应按相关审批程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七)办理法人委托书,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经学校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八)纵向课题的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横向课题项目投标文件、研究报告,各类课题的结题、成果报奖材料,以及专利申请书等,须由科技处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九)各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单位报送的各类材料,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校办企业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需盖学校印章的,由产业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一)需要分管校领导签批的职能处室日常工作用印,经校领导书面授权,可以由职能处室负责人签批用印。

(十二)如有其它情况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两办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十三)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管理学校钢印。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签批用印。

第十七条 对外使用校领导公务私章,须经校领导本人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介绍信专用章。需学校开具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教职工、学生以及离退休人员,须凭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申请,方可用印。

(二)学校合同专用章。凡以学校名义签订各种合同、协议用印,必须遵守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对于重大合同、协议,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咨询法律顾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三)学校财务专用章。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学校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签批用印。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用印。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用章管理制度。印章的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印章以及被授权管理的印章负首要责任,印章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印章管理人员若须离开办公室,须将印章委托专人临时监管。

第二十一条 印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发往单位、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盖章时要规范,确保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二十二条 所有使用学校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用印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单位须出具申请,根据印章性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第二十五条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两办及保卫处报告,并发文或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下设机构印章直径3.8厘米。印章的式样、刻制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下设机构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规使用负领导责任,印章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两办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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